新《安全生產法》第七條條款內容: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條款解讀說明:
1、“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這一內容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內容。原來這一條只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范圍比較窄。本次修改增加了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工會的監督權,與《工會法》的規定做了更好的銜接,使《安全生產法》關于工會監督的規定更為全面,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
2、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主要是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參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是工會參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集中體現,是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也與《工會法》關于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的規定相銜接。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這一規定,在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通過有效的途徑,聽取工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