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條款解讀說明:
1、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這是本法對從業人員規定的義務,也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一個必要條件,人員必須遵守,如果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這項義務,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3、按照本條規定,對于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處理:1.予以批評教育。2.依照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分。3.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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