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條款解讀說明:
1、這條規定了從業人員的知情權和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三方面情況:一是存在的危險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從業人員有權參與用人單位的民主管理,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生產經營單位要重視和尊重從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答復。
2、從業人員在作業前應對崗位的基本情況有所了解,對其中的危險因素進行熟悉。在作業前,通過班前會、安全生產技術交底等各種形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使作業人員掌握本崗位的危險因素,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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