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條款內容: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條款解讀說明:
1、工藝、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屬于“物”的因素,是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是指不符合生產安全要求,極有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工藝、設備。相對于人的因素來說,工藝、設備對生產安全的影響是一種“硬約束”,而且是普遍性的,任何生產經營單位只要使用了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即使安全生產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發揮得再充分,也仍然難以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可以說,工藝、設備和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保證生產經營單位持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有必要通過強制性機制,堅決防止使用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產,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規律,有利于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工藝水平,加快設備更新,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淘汰工藝、設備涉及面比較廣,關系到產業的調整、工藝的更新,也涉及生產經營單位的成本,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具體哪些工藝、設備屬于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應當及時制定并公布全國統一的目錄,一方面使生產經營單位及時了解掌握,及時改進工藝、更新設備;另一方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工作中也能有的放矢,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發現使用應當淘汰的工藝、設備時,及時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停止使用。修訂前《安全生產法》中原來沒有規定由誰負責制定和公布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具體目錄。為解決這個問題,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增加規定,明確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目錄的制定機制和牽頭部門,有利于這項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規范性。
2、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教育和培訓的要求加強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教育和培訓,是實現生產安全的重要保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不與是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但生產經營單位是實際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監督和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素質和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影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實踐中,許多生產經營單位為了減輕勞動力成本,規避責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但不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致使被派遣勞動者不了解、不熟悉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標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最終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針對以上情況,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統一管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將被派遣者與本單位的從業人員一樣對待和管理,統一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崗位特點、人員結構、新員工或者調換工種人員等情況,統一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包括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保證相同崗位,相同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從業人員)達到同等的水平。勞務派遣單位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有關人員,或者聘請本單位以外的有關人員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3、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這是一項禁止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明令公布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照實行,不得繼續使用此類工藝和設備, 也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既包括國家層面淘汰目錄規定的工藝、設備,也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規定制定的淘汰目錄規定的工藝、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