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條款解讀說明:
1、對生產經營單位了解、掌握安全技術特性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必須要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對該工藝、技術的原理、操作規程有清楚的把握,了解該材料、設備的構成、性質。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設備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的性質、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如何預防這種危險因素造成事故的措施以及萬一發生事故如何妥善處理等事項,都要了解和掌握。只有這樣,生產經營單位才能有針對性地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所謂“工藝”,是指勞動者利用生產工具通過對各種原材料、半成品進行加工或者處理,如切割、粉碎等,最后使之成為產品的方法,是人類在勞動中積累起來并經過總結的操作技術經驗。所謂“技術”,是指根據生產勞動實踐經驗和自然科學原理而發展成的各種工藝操作方法與技能,如焊接技術、石材加工技術等。所謂“材料”,是指經過人類勞動取得的勞動對象,如開采出來的礦砂是冶煉金屬的原料。所謂“設備”,是指可供人們在生產中長期使用,并在反復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和功能的生產資料和物質資料的總稱。所謂“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是指在我國最新開始使用的工藝、技術、材料、設備。
2、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要求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采用或者新設備的使用,對從業人員來說較為陌生,如果仍按照老知識、老方法來操作使用,就可能會出現操作不當等現象,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因此,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應當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這既是對從業人員知情權的保障,也是保障生產安全的重要措施。除本法外,有關部門規章也對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作了規定。比如,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17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規定,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而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