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條款解讀說明:
1、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要求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源,從業人員違規操作行為所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在事故總數中占比較大。人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第一要素,生產經營活動最直接的承擔者就是從業人員,每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安全了,整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就得到了保障。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對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極為重要。有些從業人員存在文化素質較低、安全意識較差,缺乏防止和處理事故隱患及緊急情況的能力等問題。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可以使廣大從業人員正確按章辦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認識生產中的危險因素和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規律,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本條規定的從業人員,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招收錄用的人員、轉崗人員等。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我國目前一般實行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現場教育的三級教育和培訓;
(3)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和培訓,包括一般性安全技術知識,如單位生產過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規律、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報告程序等,以及專業性的安全技術知識,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識;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措施,以及相關的安全防護知識;
(5)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6)特殊作業崗位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要求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個工作崗位的特點,科學、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訓工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和培訓,包括組織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班、作業現場模擬操作培訓、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等,確保取得實效。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從事本職工作所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對于沒有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包括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其上崗作業。
2、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教育和培訓的要求加強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教育和培訓,是實現生產安全的重要保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不與是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但生產經營單位是實際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監督和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素質和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影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實踐中,許多生產經營單位為了減輕勞動力成本,規避責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但不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致使被派遣勞動者不了解、不熟悉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標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最終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針對以上情況,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統一管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將被派遣者與本單位的從業人員一樣對待和管理,統一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崗位特點、人員結構、新員工或者調換工種人員等情況,統一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包括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保證相同崗位,相同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從業人員)達到同等的水平。勞務派遣單位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有關人員,或者聘請本單位以外的有關人員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3、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管理的要求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不僅是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記錄軌跡,了解從業人員是否掌握足夠安全生產知識的重要參考,也是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重要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檔案的范圍應當包括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班組長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檔案的內容應當詳細記錄每位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考核結果以及復訓情況等,包括按照規定參加政府組織的安全培訓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情況。檔案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偽造。檔案除電子文檔形式保存外,原則上還應當有紙質文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