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條款解讀說明: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核心,又涉及本單位各崗位、各環節以及每一名職工,必須由主要負責人親自抓、直接抓才能做好。因此,本條將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之一。
2、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加強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需要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和推動才能順利完成。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這是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職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的關鍵所在。搞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需要有明確、合理的計劃安排,以保證培訓和教育有序實施并切實取得實效。由于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涉及本單位整個生產經營活動的布局安排、資金保障、人員調度等重大問題,客觀上需要生產經營單位的“一把手” 親自組織推動。針對實踐中生產經營單位不重視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流于形式等突出問題,也有必要將組織制訂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作為主要負責人的法定職責,促使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扎實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安全生產投入涉及生產經營單位的直接利益,一般情況下只有主要負責人才可以做出決策。同時,舍不得投入、心存僥幸不投入或者少投入的現象普遍存在,只有把責任加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才可能改變這一狀況。因此,本條明確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所謂“有效實施”,是指主要負責人不僅要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足額、到位,還要加強對已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管好用好,切實達到保障安全生產的目的。
5、作為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既要做出全面部署安排,又要進行督促、檢查,這對保障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對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6、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在事故發生前對發生事故時如何搶救人員、減少損失、及時恢復生產等所做出的應對計劃和安排。為了保證事故發生時能夠有效應對,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事先有所準備,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這項工作涉及多個方面,需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推動實施。
7、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定義務。“及時”,要求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依照相關規定在最短的時間內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如實”,要求主要負責人報告事故的情況要全面、真實、準確和客觀,不得謊報、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