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范國內水路運輸經營秩序,引導行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水平,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高質量發展,經評估,決定將國內水路運輸有關政策延續實施,具體如下:
一、關于國(境)外進口船舶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政策
在《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國(境)外進口船舶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8年第53號)有效期滿后,繼續實施。
二、關于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宏觀調控政策
在《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8年第67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運力調控綜合評審辦法>的通知》(交辦水〔2018〕168號)有效期滿后,繼續實施。
三、關于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管理政策
(一)2014年3月1日后批準設立的國內水路運輸企業,應滿足《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以下簡稱《規定》)要求的自有船舶運力標準。
(二)2014年3月1日前批準設立的國內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的自有船舶運力標準繼續執行沿海省際運輸2000總噸、沿海省內運輸1000總噸、內河運輸600總噸。鼓勵航運企業采用兼并重組等方式提高運力規模。
(三)僅從事海上試采油作業平臺原油污油水運輸企業的自有船舶運力標準執行沿海省際運輸5000總噸、沿海省內運輸1000總噸。
(四)僅從事長江三角洲長江干線以外內河港口至長江干線江蘇段或上海段港口間直達運輸(不跨越第三省市)的內河省際普通貨船、成品油船、化學品船運輸企業的自有船舶運力最低限額,可適用《規定》附件1中其他內河省際運輸自有船舶運力最低限額(即應不低于1000總噸)。
特此公告。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