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對標長江保護法規定,對地方性法規查漏補缺,9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集中修改涉及長江保護法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就相關法規進行修改。
決定對《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作出修改,主要修改條款有:在原條例作出“全省港口岸線利用規劃應當明確港口岸線范圍的具體界線,對與港口岸線相連的陸域應當留足港口建設用地”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嚴格控制港口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
對原條例第十二條增加一款規定:“嚴格限制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水域實施航道整治工程;確需整治的,應當經科學論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決定還對兩部法規的違法責任進行修改,加大了處罰力度。對《湖北省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原第五十九條規定:“在漢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危險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修改后,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未經許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違法采砂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所采砂石。違法采砂100噸以下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采砂100噸以上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修改后,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改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決定還對《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共6部地方性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