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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2019年6月12日共青團中央發布)

  • 發布時間: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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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實到團的全部工作和建設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樹立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提升團支部組織力,強化團支部政治功能,充分發揮黨的助手和后備軍作用,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團支部是團的基礎組織,是團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團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團員、管理團員、監督團員和組織青年、宣傳青年、凝聚青年、服務青年的職責。

第三條 團支部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遵守團章,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

(二)堅持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決貫徹黨的意志和主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建帶團建,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三)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把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根本任務,把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青年群眾基礎作為政治責任,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作為工作主線。

(四)認真履行職責,引領凝聚青年,在青年中加強和改進理論武裝工作,堅定青年聽黨話、跟黨走的人生追求;組織動員青年,配合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動員青年建功新時代;聯系服務青年,強化服務意識、提升服務能力,做青年信得過、靠得住、離不開的貼心人。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團內民主,尊重團員主體地位,嚴肅團的紀律,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保證團的決議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六)堅持改革創新,落實黨對共青團改革和全面從嚴治團的要求,推進組織和工作創新,生動活潑地開展工作,不斷擴大團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面,不斷增強對青年的凝聚力、組織力、號召力。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團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域、領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團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團支部。

團支部團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經上級團組織批準,團支部團員人數可以適當放寬。

第五條 堅持青年在哪里、團組織就建在哪里,團支部設置形式應當從實際出發,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適應街道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和領域的特點,適應團員、青年流動和分布聚集的特點,靈活設置團支部。

規模較大、跨地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行業組織、居住區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團支部。

團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于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團支部。

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團支部。

流動團員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當由流出地團組織商流入地團組織,將流動團員納入流入地團支部管理,或依托園區、商會、行業組織、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團員團支部。

在新經濟和新社會組織從業青年、新媒體從業青年、自由職業者、留學歸國青年等新興領域青年中,積極探索依托企業、社會組織、行業組織、“青年之家”、網絡等載體成立團支部。

第六條 團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在征得所在單位黨組織同意后,向上級團委或所在鄉鎮(街道)團(工)委提出申請;上級團委或所在鄉鎮(街道)團(工)委研究決定并批復,批復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如所在單位沒有黨組織,可以直接向上級團委或所在鄉鎮(街道)團(工)委提出申請,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團委或所在鄉鎮(街道)團(工)委也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成立團支部的決定。

上級團委或所在鄉鎮(街道)團(工)委審批同意后,基層單位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產生團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書記、副書記。團員大會召開后,團支部應當在1個月內,向同級黨組織和批準其成立的團委遞交選舉結果報告。團支部成立批復和選舉結果由批準其成立的團委報上級團組織備案。

團員大會召開后,上級團組織和該團支部應當在1個月內,建立、完善“智慧團建”系統中團支部相關信息。

第七條 對因團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區域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團支部,上級團委應當及時通報其同級黨組織,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團支部的調整和撤銷,一般由團支部報同級黨組織、上級團委批準,也可以由上級團委與其同級黨組織協商后直接作出決定。

第八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團員組織關系不轉接的,經上級團組織批準,可以成立臨時團支部。

臨時團支部主要組織團員開展政治學習,教育、管理、監督團員,對入團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等,一般不發展團員、處分處置團員,不收繳團費,不選舉團代表大會代表和進行換屆,不開展“推優”入黨工作。

臨時團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由批準其成立的團組織指定。

臨時組建的機構撤銷后,臨時團支部自然撤銷,撤銷前要向批準其成立的團組織報備。

第三章 基本任務

第九條 團支部的基本任務是:

(一)組織團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學習團章和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

(二)宣傳、執行黨和團組織的指示和決議,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找準服務大局的切入點、結合點、著力點,充分發揮團員的模范帶頭作用,團結帶領青年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

(三)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宣傳教育,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民主法治教育,組織團員和青年學習革命前輩,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團員和青年抵制不文明行為,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弘揚網上主旋律,正確對待、理性使用網絡。

(四)對團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健全團的組織生活,定期開展主題團日,及時更新團員信息,落實“三會兩制一課”,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團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團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做好團員組織關系轉接工作;加強和改進流動團員管理;做好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及時辦理超齡團員的離團手續;關懷幫扶困難團員;維護和執行團的紀律,依規穩妥處置不合格團員。

(五)對要求入團的青年進行培養教育,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程序、嚴肅紀律;表彰表揚先進;做好“推優”入黨工作;發現、培養和推薦團員、青年中的優秀人才。

(六)密切聯系、服務青年,向青年有效傳播黨的主張,凝聚廣大青年的智慧和力量,了解、反映團員和青年的思想、要求,關心團員和青年的學習、工作、生活和休息,開展文體活動。

(七)實事求是對團的建設、團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報告情況。按照規定,向團員、青年通報團的工作情況,公開團內有關事務。

注重發揮好保留團籍的青年黨員的骨干、表率作用,保留團籍的青年黨員在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同時,應當積極參加團支部的組織生活,正確行使團員權利,模范履行團員義務。

第十條 不同領域團支部要結合實際,完成好以下重點任務:

(一)學校中的團支部,學習宣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筑牢青年師生的理想信念根基;突出實踐育人,教育和幫助學生做到愛國、勵志、求真、力行,加強班級團支部與班委會一體化運行,做好團員團組織關系轉接工作;反映青年師生合理訴求,服務青年師生成才發展,協助做好維護校園穩定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團支部,鞏固馬克思主義在高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落實“第二課堂成績單”制度,做好“推優”入黨工作;普通中等學校中的團支部,做好政治引領和儀式教育,把好入團關口,做好“團隊銜接”工作;職業院校中的團支部,弘揚和踐行工匠精神,促進學生就業創業、成長成才。

(二)村團支部,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組織帶領團員和青年發揮作用;大力培養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開展關愛留守兒童、扶貧助困等活動。貧困村團支部應當動員和帶領團員和青年,積極投身脫貧攻堅戰。

(三)社區團支部,圍繞建設文明和諧社區,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通過開展區域化團建等方式,整體推進社區團的建設和工作;加強對流動團員的管理和服務;培育、引導社區青年社會組織建設。

(四)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團支部,圍繞服務企業發展和青年發展開展工作,組織帶領團員和青年積極投身生產經營、弘揚職業文明、創造一流業績;圍繞青年成長發展、身心健康、志愿服務等需求開展有針對性的活動。

(五)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團支部,圍繞中心工作,促進事業發展,幫助青年提高理論修養、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推動團員、團干部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堅持深入基層、改進工作。

(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團支部,發揮團員的帶頭作用,團結凝聚青年,促進單位健康發展;教育引導青年增強政治認同,幫助青年提升職業素養,推薦青年人才;開展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反映青年合理訴求,維護青年合法權益。

(七)流動團員團支部,組織流動團員開展政治理論學習,引導團員履行團員義務,行使團員權利,有效發揮作用;對組織關系不在本團支部的流動團員教育評議等情況,應當通報其組織關系所在團支部。

(八)網絡、產業鏈等新型團支部,以有效覆蓋、聯系服務團員和青年為重點開展工作,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團員實際情況,組織參加學習,開展組織生活,推動團員和青年承擔社會責任、弘揚正能量。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團支部團員大會是團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

團支部團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討論團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團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選舉新的團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級團代會的代表,增補和罷免團支部委員;討論接收新團員;開展團員教育評議工作;研究決定對團員的獎勵,開展“推優”入黨工作;討論通過對團員的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開好團支部組織生活會;研究決定本支部其他重要事項。

團支部團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團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團員的半數為通過。

第十二條 團支部委員會是團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團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團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團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為通過。重要事項提交團支部團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團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團員人數較多或者團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團支部,按照便于組織開展活動的原則,應當劃分若干團小組,并設立團小組組長。團小組組長由團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團小組團員推薦產生。

團小組主要落實團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團支部安排的任務。團小組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第十四條 團支部團員大會、團支部委員會會議應當由團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團支部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團支部副書記或團支部委員召集并主持。團小組會由團小組組長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 團支部應當嚴格執行團的組織生活制度,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按照增強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的要求,加強和規范團內政治生活,不斷推進組織生活內容和方式創新。

團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一般以團支部團員大會、團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團小組會形式召開。

專職、掛職團干部應當編入一個團的支部,并參加所在團支部或者團小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 團支部應當組織團員按期參加團員大會、團小組會和上團課,按期開展團員教育評議和團員年度團籍注冊,定期召開團支部委員會會議。

“三會兩制一課”應當突出思想政治要求,切實提高組織生活質量,注重創新方式方法,做到形式多樣、嚴肅活潑。

團課應當針對團員思想和學習、工作實際,采用相對靈活的方式,增強吸引力感染力。團的領導機關干部應當定期為基層團員講團課,基層團委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要為團員青年講1次團課。除團支部的團員和入團積極分子外,團課可以擴大至積極向本團支部靠攏的青年。入團積極分子被確定為發展對象之前參加集中團課學習應當不少于8個學時。

團支部結合重點工作一般每月開展1次主題團日。主題團日開展前,團支部應當認真研究確定主題和內容;開展后,應當抓好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

對經團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系的團員,所在單位團組織可以將其納入一個團支部或者團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 團員教育評議工作應當與團員年度團籍注冊工作相結合,一般每年進行1次。教育評議的對象為全體團員。保留團籍的青年黨員可以不參加團員教育評議和年度團籍注冊,自愿參加者不限。

團員教育評議按照個人自評、團員互評、測評投票、團支部建議評議等次、報上級團委批準的程序,對團員的表現和作用發揮情況作出綜合評價。

開展團員教育評議工作一般應當召開團支部團員大會,團員人數較多的團支部,可以先由各團小組會議開展評議并提出初步評議意見后,提交團支部團員大會研究確定。

第十八條 團員年度團籍注冊一般應當在每年1月份,以團支部為單位開展。學校團支部一般應當在秋季開學后1個月內完成團員注冊工作。團員年度團籍注冊應當根據團員評議結果,給予注冊、暫緩注冊或不予注冊。

年度團籍注冊后,團支部應當在1個月內,更新“智慧團建”系統中團支部、團員的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流動團員外出時間不滿6個月的,一般在原團支部參加團員教育評議,進行團籍注冊;團員外出地或工作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的,一般應當將組織關系轉入外出地或工作單位相應的團支部,并參加教育評議,進行團籍注冊。

第二十條 團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團支部委員之間、團支部委員和團員之間、團員和團員之間,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于1次。談心談話應當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

團支部應當注重分析團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和出現特殊困難、身心健康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的團員,團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好心理疏導;對受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團員,團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團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一條 有團員7人以上的團支部,應當設立團支部委員會。團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團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可以設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等若干委員。

團員人數不足7人的團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第二十二條 團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2年或3年,其中大、中學校學生團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1年。

團支部召開團員大會選舉,應當事先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請示,并取得批準;沒有同級黨組織的團支部,應當事先向上級團組織請示,并取得批準。團支部委員會由團支部團員大會選舉產生。團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人數較多的支部也可由團支部委員會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書記、副書記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

團支部委員會的選舉結果須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準。團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確有必要時,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共同研究,可以指派團支部負責人。

建立健全團支部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制。根據團組織隸屬關系和團干部協管權限,上級團組織對任期屆滿的團支部,一般提前3個月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對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換屆的,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應當認真審核把關,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三條 團支部書記負責團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團支部其他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抓好團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向團支部委員會、團支部團員大會和同級黨組織、上級團組織報告工作。

團支部副書記協助團支部書記開展工作。團支部其他委員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團支部書記應當具備良好政治素質,熱愛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群眾工作本領,敢于擔當、樂于奉獻,帶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在團員和青年中有較高威信。

第二十五條 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應當結合不同領域實際,突出政治標準,采取多種方式,選拔符合條件的青年黨員、優秀團員擔任團支部書記。對沒有合適人選的團支部,在與其同級黨組織協商后,上級團組織可以選派團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團組織可以選派團建指導員,指導、協助團支部書記開展工作,主要承擔建強團支部、規范基礎團務、推動重點工作等職責任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村、社區團支部書記按程序擔任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

第二十六條 上級團組織應當定期對團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進行培訓。

團支部書記培訓納入團干部教育培訓規劃,對新任團支部書記應當進行任職培訓。地方、行業、系統一般根據團組織隸屬關系,分層分類開展團支部書記輪訓。注意統籌安排,防止頻繁參訓,確保團支部書記做好日常工作。

對團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培訓應當突出政治培訓、思想教育及基礎團務、團內紀律規定等內容,根據其年齡特點和接受程度,加強培訓課程的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注重發揮優秀團干部傳幫帶作用。

第二十七條 培養樹立基層團干部先進典型,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團支部書記及委員給予表彰表揚。

第二十八條 團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同級黨組織、上級團組織和團員、青年的監督,加強互相監督。

團支部書記每年應當向同級黨組織、上級團組織和團支部團員大會述職,接受評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等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建立整頓軟弱渙散團支部工作長效機制。對不適宜擔任團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職務的,上級團組織應當與其同級黨組織協商,及時作出調整。

第七章 領導和保障

第三十條 各級團委應當把團支部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本建設,定期研究討論、加強領導指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縣級團委每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團支部建設工作,大、中學校團委每學期至少專題研究1次團支部建設工作。

各級團委書記應當結合落實密切聯系青年機制,帶頭建立團支部工作聯系點,帶頭開展調查研究,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團委應當經常對團支部建設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增加先進團支部,提升中間團支部,整頓后進團支部,創新發展新型團支部。加強團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可以將團員人數較多、社會影響力較大的團支部作為縣級團委直屬團組織。

第三十二條 抓團支部建設情況應當列入各級團委書記年度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判其履職情況的重要依據。對抓團支部建設不力、各項工作不落實的,上級團委應當進行約談。對團支部建設出現嚴重問題,團員和青年反映強烈的,應當按照規定嚴肅問責。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團組織應當積極推動黨建帶團建機制落實,為團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和經費保障。加強村、社區和園區等領域基層團組織活動場所建設,推動黨團、群團活動陣地共建共享,積極運用現代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辦公議事、開展活動、服務青年等綜合功能。

縣級以上團委管理的團費每年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支持團支部工作,重點支持貧困村團支部、困難國有企業團支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團支部、流動團員團支部、新興領域團支部等開展團的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村、社區團的基層委員會除每屆任期規定外,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團支部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