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同意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國函〔2021〕115號),經交通運輸部批準,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開展大連港、天津港、青島港與上海港洋山港區之間,以上海港洋山港區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試點,試點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符合條件擬開展業務試點的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可利用其全資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經交通運輸部批準后,開展業務試點。
二、申請開展業務試點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的船舶和捎帶的集裝箱貨物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開展業務試點的船舶為洲際遠洋干線船舶;
(二)捎帶的集裝箱貨物為該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已簽發全程提單的外貿集裝箱貨物。
外國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對等原則,即公司實際控制人所在地、實際注冊經營地、運營船舶登記地所在國家(包括內陸國家、城市國家)、地區均明確對我國企業開放其沿海捎帶業務。
三、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申請開展業務試點,應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開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申請表》(見附件1)。
(二)申請開展業務試點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的商業登記文件及公證件、《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三)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擬開展業務試點船舶的《國籍證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y)、《入級證書》(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以及船舶所有權關系證明材料。
(四)《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開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承諾書》(見附件2,以下簡稱《承諾書》,對符合本公告第二項要求作出承諾)。
(五)根據對等原則,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實際控制人所在地、實際注冊經營地、運營船舶登記地所在國家(包括內陸國家、城市國家)、地區均明確對我國企業開放其沿海捎帶業務的相關法律文件證明;如無法律文件,需對符合對等原則要求相關情況作出說明。
四、交通運輸部自收到上述齊備、有效的材料后,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條件的公司出具《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開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批準書》(見附件3)。
五、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不得擅自將經批準開展業務試點船舶轉租他人。一旦轉租,自船舶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該船舶自動喪失開展業務試點的資格。
六、除依照本公告批準開展業務試點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運輸部其他規定批準開展沿海捎帶業務試點的中資航運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運中國港口間的集裝箱貨物,包括不得承運在國內一港裝船、經國內另一港中轉出境,或者經國內一港中轉入境、在國內另一港卸船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貨物。對違反本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三十七條等規定予以處罰。
七、經批準開展業務試點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應于每季度末將業務試點開展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八、交通運輸部將定期公布經批準開展業務試點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及其船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并結合航線、運力備案和運價備案檢查,對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及其船舶從事沿海捎帶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及其船舶取消開展業務試點資格。
特此公告。
附件:
1. 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開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申請表
2.?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開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承諾書
3.?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開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批準書
交通運輸部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下載:附件.doc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