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條例》將于9月1日實施
首次對外資船舶放開海南省內運輸和水上施工市場
《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9月1日實施。根據《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海南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使用國際船舶從事海南省內沿海水域水路運輸業務和水上施工作業。這是海南日報記者6月28日從《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條例》共8章50條,旨在建立與海南自貿港相適應的現代化航運服務管理體系。圍繞船舶、船員、營運、進出境、稅費和海運服務、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于6月1日經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這是國內覆蓋航運要素最全、對接國際經貿規則標準最緊密的地方性航運法規之一,將對加快海南自貿港航運發展,助力海南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條例》提出,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使用國際船舶從事省內沿海水域水路運輸業務和水上施工作業。“國內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掛靠港和目的港均在我國管轄水域內的經營性運輸業務。水上施工作業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構筑、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設施,航道建設、疏浚等作業。簡單來說,就是我們對外資船舶放開了海南省內的運輸和水上施工市場,這是對現有管理制度的一次突破,這在我國尚屬首次,也是我們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實施更加開放的船舶運輸政策’的具體舉措。”省交通運輸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將有利于推動外資積極參與海南自貿港建設,吸引國內外航運企業進駐海南或設立區域營運中心,推動海南航運業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
根據《條例》,國際船舶的登記主體外資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為國際船舶的登記主體。取得法定檢驗授權的外國船檢機構可以開展國際船舶法定檢驗和入級檢驗。在優化政務服務方面,《條例》明確放寬船舶名稱的取名限制,允許使用英文船名。用“船舶技術參數證明”代替“船舶檢驗證書”作為船舶所有權登記的申請材料,解決了船舶登記與船舶檢驗“誰先誰后”的歷史性難題。擴大船舶登記信息公開范圍,允許有需要的單位和個人查詢、復制國際船舶登記信息。賦予電子船舶證書法律地位,打通船舶登記業務全網上辦理“最后一公里”。
《條例》還明確了臨時船舶登記制度。船舶登記申請材料原件難以第一時間提交給船舶登記機構或者申請材料不齊全時,可以按照《條例》先申請辦理臨時船舶登記。臨時船舶所有權登記解決了船東快速融資的需求,臨時船舶國籍登記制度解決了進口船舶轉旗需要停航的難題。
目前,海南省相關部門正在抓緊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登記服務辦法》。
《條例》在安全風險防控上也明確了一系列防控舉措。例如,明確了船舶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的四種情形;授權國際上高水平的船舶檢驗機構開展國際船舶的法定檢驗,筑牢防范低質量船舶流入的安全屏障;建立船舶綜合質量評價制度等。隨著《條例》實施和信息系統建設,自貿港將逐步形成高效、便捷、優質的船旗國特殊監管模式,為自貿港航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安全基礎。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